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类再审案件除外:
(1)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在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