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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诉讼费范围
  发布时间:2013-12-18 16:00:55 打印 字号: | |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类再审案件除外:

1)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在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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