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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交纳诉讼费范围
  发布时间:2013-12-18 16:09:02 打印 字号: | |

1.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注:先全额预交,结案时最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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