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诉讼费用收缴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的计算、收缴和缓、减、免审批等工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二审案件诉讼费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诉讼费用收缴工作由立案庭统一负责,主要职责是:
1、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计算并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
2、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计算并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
3、案件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
第二条 执行案件的执行费用计算及出具交纳执行费通知单的工作,由执行局负责。
第三条 立案庭、执行局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及标准计算诉讼费用。
第四条 诉讼费、执行费的缴费收据,由财务人员负责出具。
第五条 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立案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变更诉讼请求数额的,由审判庭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办理;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案件裁判前,原批准的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的,由案件承办人书面通知当事人缴费;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条 对于上诉案件,审判庭向立案庭移送上诉案件卷宗时,应当同时出具上诉费的计算依据及结果,立案庭核算结果与审判庭计算结果一致的,由立案庭向上诉人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核算结果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报请中院立案庭核准后向上诉人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
上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立案庭告知当事人持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在规定缴费期限内到中院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中,应当核实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对诉讼费用缓交的案件,通知案件执行部门将缓交的诉讼费用一并追缴。
第十二条 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案件,由当事人持诉讼费预交收据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签注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再由当事人持审批后的诉讼费预交收据在财务人员处办理退费。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