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增强我院干警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强化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干警司法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执法监督员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中聘请。
廉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三条 廉政执法监督员的条件。
(一)热爱和关注法院工作、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 廉政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我院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司法活动、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和传递人民群众对我院法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我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廉政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员可以直接对我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了解法院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定期及时听取我院的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三)有权向法院了解所反映和传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法院安排有关人员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五)可以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遵纪守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
(六)有权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实际困难。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