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之前我院实施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总结几年来在实践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现予修改。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二、鼓励业务庭使用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一般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提倡案件执行中使用人民陪审员。
三、业务庭需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十日前填写《使用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报送立案庭;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业务庭应当在申请表备注中注明。
四、立案庭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随机确定好人民陪审员人选,负责联系人民陪审员并通知有关事项,并将确定好的人选情况通知业务庭。
五、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依法回避的,业务庭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重新填写《使用人民陪审员申请表》报送立案庭,并在备注中说明理由。
六、业务庭使用人民陪审员应当为其留出阅卷、了解案情的足够时间。
七、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案件评议。
八、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业务培训,由院政治处负责。
九、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由院政治处牵头,立案庭、相关业务庭共同参加。
十、人民陪审员经费,由院政治处逐年报告县财政列支。
十一、人民陪审员报酬,按参与陪审案件每件40元人民币计酬,以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为准。由立案庭统计后,政治处造表移送院财务室发放。
十二、各业务庭对人民陪审员的使用情况,由立案庭统计后,在每月例会上通报。
十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