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祁县人民法院
司法调解员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3-12-20 15:39:51 打印 字号: | |

一、调解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

二、调解员应当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着装恰当,不得参加有损于人民调解员形象的活动。

三、调解员不得胁迫、引诱、唆使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序良俗或者侵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调解员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调解为本人或者近亲属牟取利益。

五、调解员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调解终结后,不得代理当事人处理纠纷。

六、调解员不得泄露在调解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调解的纠纷,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人民调解公正性的言论。

七、调解员应当及时披露本人存在的可能导致影响调解独立性、公正性的情行,不得调解本人及近亲属的或者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纠纷。

八、调解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调解员应当热情对待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重当事人的民族习俗,不得有侮辱、歧视当事人的言行。

十、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不得有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

十一、调解员应当从法律和情理上向当事人客观讲释案情,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要点,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

十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员应当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