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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法院
涉诉信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0 15:42:16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规范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处理群众来信

1、人民群众涉法涉诉来信由立案庭负责处理。

2、立案庭设专人登记群众来信并分类处理。

1)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向院领导报请批处。

2)属于立案庭直接办理的来信,立案庭应及时办理,并视情况答复信访人。

3)其他来信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立案庭登记后在三日内转相关庭室办理。

3、对于院领导要求汇报结果的信访件,应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

第二条  接待群众来访

1、立案庭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群众。

2、尚在审理或执行程序中的案件当事人来访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接待。

3、已经审结或执结的案件当事人来访要求答疑的,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就当事人的疑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4、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能解决来访人问题的,应通知案件承办人或相关庭室负责人接待。

5、对来访人数较多或来访人情绪不稳定可能激化矛盾的,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在做好登记、接待的同时,应及时将情况汇报立案庭庭长及分管领导,并通知相关庭室负责人或该庭室分管领导接访、通知法警队维护秩序。

6、来访群众未到指定接待地点上访的,值班人员应将来访人送往立案信访大厅。

7、对于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无理闹访、缠访人员,由法警队按照机关安全保卫制度处置。

8、信访接待人员对接访工作要高度重视,做到热情接待、准确释法、耐心劝导。

第三条  工作机制

1、领导包案制度

1)信访案件实行“四定一包”,即定包案领导、定责任人、定解决方案、定解决期限,包解决。

2)院党组成员按照党组工作分工,实行谁主管、谁包案,并对院长负责。

3)信访案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谁主办、谁负责。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共同对包案领导负责。

4)案件经过多个承办部门的,由最后一个承办部门负责。

5)信访案件情况特殊的,由院长指定包案领导和案件责任人。

2、案件信访风险评估预防制度

在案件的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存在的信访风险进行认真评估,及时采取化解措施,填写《案件信访风险评估表》,对下一环节作出提示。

3、涉诉信访排查报告与分析通报制度

立案庭指定专人定期在全院进行信访隐患排查,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信访隐患及时向立案庭报告,立案庭汇总后及时分析涉诉信访形势,每季度末在全院进行通报。

4、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制度

案件承办人、信访接待人员不能即时接待来访人,或者对来访人的问题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与来访人预约下次会见的日期,接谈法官承诺如期接待,来访人承诺在约定期内不再来访。下次会见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5、涉诉信访案件多元化解制度

要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把涉诉信访案件矛盾化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心理咨询服务等引入信访化解机制。

6、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试行)》之规定,涉诉信访案件诉讼程序穷尽或者当事人写了息诉罢访保证后仍坚持上访的,人民法院不再对该案件进行受理审查,承办部门应当写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交立案庭向有关部门报终结。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对信访人进行释明、教育、帮扶,直至协调党委政法委、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新的稳控责任主体。

案件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交档案室归档。

7、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发生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负责责任倒查与追究。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