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概况 > 制度规范
祁县人民法院
民商事审判指导意见
(试行)
  发布时间:2013-12-20 16:06:01 打印 字号: | |

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离婚案件:

(一)孩子抚养费标准

原则上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收入确定。无固定收入的,城镇每月300-500元,农村每月200-400元。

(二)彩礼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如何返还,应当结合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等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对于因《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要求返还的,鉴于这时男女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故应大部分返还(80%-90%)。对于因第(一)、(三)两项情形要求返还的,根据共同生活的期限的不同作不同的对待,即1、共同生活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返还;2、共同生活二至三年的返还20%-30%3、共同生活一至二年的返还30%-50%4、共同生活一年以内的返还50%-80%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医疗费:乡村卫生院合理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

2、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每天按50元标准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是农民的依山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4、误工费,如果是市民但无固定职业,依山西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

5、营养费,住院期间也应考虑营养费,具体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建议确定,标准为每日30元。

6、精神抚慰金标准,受害人死亡的最高标准为50000元,因伤致残的每一级5000元,最终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标准确定。

三、赡养案件

赡养费标准:根据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情况、子女的负担能力等综合考虑。被赡养人无固定收入的,城镇每月300-500元,农村每月200-400元。

四、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案件

根据《保险法》的立法本意,被保险车辆无论有无责任,对被保险车辆的车损,保险公司均应根据保险合同给予全额理赔,此后保险公司再向责任人追偿。

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费、鉴定费、营运损失的承担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诉讼费、鉴定费属于诉讼费范畴,由谁承担依法应由法院确定。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时,如果败诉依法应予以承担。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对此,第三者责任险明确约定不予理赔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六、民间借贷案件中利率、利息的计算标准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借货双方只约定支付利息,未约定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还款之日的,借款人应支付还款之日之后的利息。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