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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小额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3-12-20 16:12:39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省高院的通知精神,现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下列案件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2000元以下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三、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3)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小额诉讼案件可由原告在人民法院以填写小额诉讼民事起诉状的形式直接起诉。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人员独任审理。

六、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七、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应在庭审前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并具体列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事实与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审判员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

八、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案件审理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顺序限制,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九、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或者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者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按简易程序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果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再开庭审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如因案件排期等原因导致一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

十一、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提出,但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本须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