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实现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全院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依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院工作的考核,以审判质量为中心,强化安全和信访两个重点,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对量化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绩效考核领导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具体事宜。
第四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和细则,每年考核一次。
(二)组织实施和协调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审查核实考核结果,评出考核名次。
第三章 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本院各部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两大类(仅作为本院考核的分类),具体包括:
(一)业务部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东观法庭、昭馀法庭、古县法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司法警察大队。
(二)综合部门:办公室、立案庭、信访室、监察室、研究室、司法技术辅助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分为公共考核、岗位考核和满意度测评。其中业务部门公共考核计30分、岗位考核计60分、满意度测评计10分,满分100分;综合部门公共考核计30分,岗位考核计45分,满意度测评10分,服务全院审判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计15分,满分100分。逐项倒扣,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第四章 公共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共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主题教育、考勤情况;党建活动、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和诉讼安全工作;信息、调研和案例编报共5项。 、
第八条 队伍建设、主题教育、考勤情况(3分)。
1、每季度至少组织三次政治业务学习,未按要求组织的,每次扣0.5分;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学习(网上在线学习等),未完成规定学分的,每人次扣0.5分;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被培训机构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0.5分;各类考试违纪的,每人次扣1分。
2、集中主题教育学习无故缺课的,每人次扣0.5分。
3、严格遵守本院考勤管理制度,违反本制度的,每人次扣1分。
4、立案窗口、开庭审理、法警值班、大型活动等未规范着装的,每人次扣1分。
第九条 党建活动、文化建设(3分)。
1、党支部未按规定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每缺1次扣0.5分;未按时缴纳党费的,每人次扣0.5分。
2、未按要求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文化建设活动的,每人次扣1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10分)。
1、干警发生违纪行为,除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处理外,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行政警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每人次扣3分。
2、人民群众向本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干警有关审判作风、服务态度等问题,被查实的,每人次扣1分。
3、部门或个人因工作不负责任受到本院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1分。
4、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浏览与工作、学习无关的网页等被查实的,每人次扣1分。
第十一条 机关和诉讼安全工作(8分)。
1、未按规定接待外来人员,致使进入办公大楼扰乱办公秩序的,每次扣1分;接待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分;发现违禁物品带入机关情形的,每次扣2分。
2、做好警务保障工作,确保押解、值庭、看管、还押安全顺利,出现被告人脱逃、致伤、致残情形的扣8分。
3、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枪支、弹药、器械等装备的管理、保管和使用工作。违反规定的扣8分。
4、出现突发事件时处置不当、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8分。
5、违反卷宗、保密管理及人员车辆等各类安全工作规定的,每项扣8分。
6、每个案件按照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差错或延误一次扣1分。
7、造成公物丢失,办公设备、公用设施损坏及出现消防安全隐患的,每项每人次扣1分。
8、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值班的每人次扣1分。
第十二条 信息、调研和案例编报(6分)。
未按宣传报道管理办法按时、按量完成任务的,每少1篇调研扣2分,每少1篇案例扣1分,每少1篇信息扣0·5分。
第五章 岗位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是根据本年度工作规划和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参照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对本年度工作的预测等因素,对各部门岗位进行考核,其中业务部门60分,综合部门45分。
第一节 业务部门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上诉改判发回率和执行异议成立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和案访比;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和实际执行、中止终结率;案卷评查、归档共6项。
第十五条 上诉改判发回率和执行异议成立率(15分)。
上诉改判率不高于2%,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0.5%扣1分;上诉发回重审率不高于2%,得基本分(6分),每增加0.5%扣1分;执行异议成立率不高于8%,得基本分(3分)。
第十六条 申诉、申请再审率和案访比(10分)。
1、申诉、申请再审率不高于1%,得基本分(7分),每增加0.1%扣1分;再审改判的,每件扣2分(有新的证据改判的除外);案访比不高于100:1,得基本分(3分)。
2、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作风粗暴或应当接待而不接待等原因导致当事人赴省越级上访的,每件(次)扣1分。
3、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作风粗暴或应当接待而不接待等原因,造成群体访、进京越级上访扣10分。
第十七条 结案均衡度指标(10分)。
结案均衡度不低于75%,得基本分(10分),每下降1%扣1分。
第十八条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5分)。
法定审限内结案不低于99%,得基本分(5分),每下降1%扣1分。
第十九条 调解撤诉率(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和实际执行、中止终结率(10分)。
调解率不低于50%,得基本分(3分),每下降1%扣0.5分;撤诉率不低于30%,得基本分(3分),每下降1%扣0.5分;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率不低于95%,得基本分(2分),每下降1%扣1分;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率不高于4%,得基本分(2分),每增加1%扣1分。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归档(10分)
按照案卷评查办法对各部门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分数均不低于95分,得基本分(7分),每有一件低于95分,扣0.7分;
按照档案管理办法对上年度卷宗按时整理归档,得基本分(3分),每有一件未按时归档,扣0.5分。
第二节 综合部门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45分)。
1、安排筹备好各种会议、承办院领导的各项政务活动、各项活动的前期会务准备工作,出现明显差错每项扣1分。
2、强化日常工作职能,做好文秘机要、对外接待、印章管理、技术装备、通讯装备、网络管理等各项工作。未按规定办理、管理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3、做好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工作。未按规定管理或延误的,每次扣1分。
4、做好本院绿化、卫生管理工作及水、暖、电的维修保障工作,出现差错的,每项扣1分。
5、做好安保、消防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扣8分。
6、完成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明显差错扣1分。
第二十二条 立案庭工作(45分)。
1、保障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次扣1分。
2、准予立案和不予受理的案件正确率达99%以上,每下降1%扣1分。
3、在法定期间内流转案件,超期1件扣1分。
4、诉前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有误,1件扣1分。
5、做好组织、安排人民陪审员工作,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次扣1分。
6、认真做好司法统计工作,差错1次扣1分;中院以上通报批评扣5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室工作(45分)。
1、负责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了解群众诉求,延误1次扣1分。
2、负责转办、交办、跟踪督办和协调联办有关信访案件,延误1次扣1分。
3、负责与人大和政协机关联络工作,差错1次扣1分。
4、做好信访案件统计、上报及两会、节假日期间信访安排工作,差错1次扣1分。
5、完成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明显差错扣1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室工作(45分)。
1、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如实做好对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作风纪律投诉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处理,未按规定登记或处理的,每件次扣1分。
2、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至少组织4次全院干警廉政主题教育活动、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未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扣1分。
3、做好干部选拔、领导干部任用中的监督和廉政审核工作。未按规定履职的,每次扣1分。
4、建立并完善干警廉政档案;认真做好干警上交礼金、礼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登记,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室工作(45分)。
1、按时完成法院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全院性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2、做好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和中心组学习等各种会务工作,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3、做好信息、案例的统计编报;加大对全院调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力度,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4、做好专题、采访、专版等音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门户网站、内网及图书室资料的管理使用,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5、完成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明显差错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司法技术辅助中心工作(45分)
1、办理对外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会计、审计、评估、拍卖、破产清算、产品质量、建筑工程及造价、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及审判执行中遇到的其它问题,出现差错或延误的,每项扣1分。
2、对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并对其进行年度审核。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3、对外委托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公平。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45分)。
1、财务制度健全、各项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手续完备。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2、做好人事信息、工资晋升、医疗保险等人事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3、做好机关食堂日常管理、接待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4、做好机要、保密、各类载体的档案管理工作。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1分。
5、完成好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明显差错扣1分。
第六章 满意度测评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满意度测评内容分2项。
1、各部门满意度测评计10分。
2、综合部门服务全院审判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计15分。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满意度测评包括院党组评价和各部门投票测评,其中:
1、院党组评价。由院党组成员根据日常了解和批交办事的完成情况,对各部门进行评价(4分)。
2、各部门投票测评。由各部门副职以上投票测评(6分)。
第三十条 综合部门服务全院审判工作情况满意度测评,由业务部门全体干警投票测评。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室核实无误的,取消年度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引起重大群体访的;
(三)发生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的;
(四)发生严重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相关数据的;
(六)有其它一票否决情形的。
第七章 考核时间、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考评时间:公共考核内容按季度考核,考核组成员于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5日内将上季度对各单项工作计分,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确认考评成绩;岗位考核内容按年度考核,考核组成员于当年12月20日前对各单项工作计分,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确认考评成绩。
第三十三条 考核结果审核:
1、汇总成绩。考核组成员完成工作成绩汇总后,报绩效考核办公室审定。
2、通报反馈情况。成绩经绩效考核办公室会审后,向各部门通报考核情况,被考核部门反馈意见。
3、审核结果。各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考核组成员完成复议工作,复议情况报绩效考核领导组同意后,确认分值,并报送绩效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评先评优依据。
第八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对各部门的考核,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监督的原则,由监察室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有关名词说明解释
结案均衡度指标,指各月结案数相对平均结案数的波动幅度,反映案件受理后依法及时审理的程度和审判工作良性运转情况。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与结案总数的比例,综合反映各业务部门执行审限制度和工作效率情况。
上诉改判率,指考核期内被二审改判案件数与一审判决结案数的比例。
上诉发回重审率,指考核期内被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与一审判决结案数的比例。
执行异议成立率,是指考核期内执行异议成立并被裁定撤销、纠正的案件数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数的比例(异议成立被裁定撤销、纠正案件数/执行异议裁定结案数)。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率,是指申请人不服生效裁判文书,到本院、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数与生效案件数、执行结案数比例。
案访比,反映收案总数与来访案件数的对比。是指所办案件形成信访的案件数除以收案总数,信访案件以件(次)计算,以信访室、立案庭收到数据为准。
赴省进京上访率,指当事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到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申诉上访的人次数,以及到省委、省人大和省高院申诉上访的人次数与生效案件数、执行结案数的比例。
调解率,指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与可调解案件结案总数的比例。
撤诉率,指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结案数与可调解案件结案总数的比例。
实际执行率,是指执行案件以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及和解方式执结的案件数占执行收案总数的比例。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