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室、队: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保密法》和人民法院保密规定,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管理,严防失泄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院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制作、存储、保密国家秘密载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三条 院保密领导小组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下列保密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三)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查处失泄事件。
第四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录用、调动、辞退、辞职、因私出国(境),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过批准。上岗前应参加保密部门对其进行的保密法规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上岗后仍应定期接受保密知识培训,离岗时应视其涉密程度在6个月至3年内规定相应的脱密期。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证:
(一)对知悉和接触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任何情况下绝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二)未经批准,不得辞职、调动和因私出国(境),遵守脱密期的管理规定;
(三)明确了解本机关、单位保密要害部门(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因个人故意或不当行为导致发生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要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五)不准用无秘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准与亲友和有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七)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保密装置,配备值班警卫人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本院保密工作人员陪同。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必须使用口令或终端保护设备等进行访问控制,并采取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措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要按同密级的文件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做到“专室、专人、专机、专用”,严禁非使用、管理人员上机操作。涉密计算机出现故障,应实行专店、专人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送本院的涉密文件一律由保密员签收。保密员签收后根据院长对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及时收回并存方于保密室,年终送交档案员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禁止阅问领导或阅文者在办公室或保密室以外的场所阅处涉密文件。
第十三条 涉密文件办毕后,按上级规定和保密要求需要清退的,应及时完成文件清退任务,保证无短缺。
第十四条 涉密案件审结后,除上诉案件外,各业务庭应立即整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登记保管。涉密的上诉案件经上级法院审结发回后,亦应及时移交档案室登记保管。
第十五条 办公室记录的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在非记录期间应存方于本院保密室。
第十六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上级法院就本院审理具有较大影响案件的内部指示、决定、安排、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涉及审判秘密或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任何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院保密领导小组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其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经考核不合格者,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