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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25 16:44:08 打印 字号: | |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为单位:

1、申请执行书(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证明

6、授权委托书(若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申请人为个人:

1、申请执行书(本人签名)。

2、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有其他可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书面文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若本人亲自办理,则不需提供)

6、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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