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之日起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应当在执行通知书中告知执行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应当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