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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贾文锦  发布时间:2014-06-09 09:49:1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一部分人因一些生活琐事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草率离婚,之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而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如今,子女抚养问题已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反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引发纠纷的原因多样化。有的是因为子发抚养方拒绝或者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为双方离异后,经济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抚养方因经济拮据,无力抚养子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一方拒付、低付或延迟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学、户口迁移及择校费用等,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纠纷。二是调解难度大。主要是因有些父母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观念上存在误区或是将子女视为其个人私有财产,双方相互仇视,相互对立,更有甚者,有时还会引发双方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所以法院调解工作难度较大。三是对未成年子女二次伤害较大。许多父母在离异或分居时缺乏审慎态度,仅考虑自己,没有过多考虑孩子,草率离婚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执,甚至在法院审理期间当着孩子的面争吵、谩骂、攻击对方,直至大打出手。这无疑是对本已因父母离异而伤透了心的孩子的第二次打击,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心灵创伤,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还有的父母,分手后就互相推诿抚养责任或者干脆双方都甩手不管,让孩子寄养在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家中,但是作为年逾花甲的老人,毕竟无法代替父母,无论是从精力、金钱、情感上都无法满足孩子的需求。四是法院执行难度大。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并不涉及财产给付的内容,其标的是某种具体权力。如果原抚养方坚持拒绝交出孩子,则法院执行起来难度较大,无法操作。

为了不让破碎家庭的孩子受到二次伤害,也为了所有失婚父母能够正确对待子女抚养问题,树立正确的子女抚养观念,笔者认为:一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加强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的宣传和教育,要经常性地开展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让所有市民都了解到,父母既有抚养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要加强美德教育。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要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当事人双方妥善、理智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不要因为父母的原因给孩子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三是要加强对单亲家庭子女的特殊保护。相关基层组织应当担当起对单亲家庭父母行使子女监护权时的监督义务及民间干预责任。一旦发现有不恰当行使监护权的单亲父母,应当及时进行教育、干预和纠正,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为这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提供一些特殊保护,让他们也能与其它孩子一样享受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

来源:昭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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