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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调研
作者:李芝茜  发布时间:2014-07-10 10:30:21 打印 字号: | |

内容提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政策研究,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作为进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推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积累经验。但是因各地财政收入不一,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不足现象仍普遍存在。结合我院公用经费保障的落实情况和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为寻求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提供绵薄之力。

 

一、目前我院经费保障现状及遇到的困难

 

(一)公用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

我院辖区6个镇2个乡3个管委会184个行政村,面积854平方公里。现有在岗干警117人,其中正式在编干警56人,协警25人,临时聘用人员36人,庭室队15 个,其中派出法庭3个,法院占地面积10亩,建筑面积6503平方米,现有各类警车和交通用车共26辆。负责全县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的审理,生效裁判的执行及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是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而随着近年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将纠纷诉至法院解决的越来越多,我院受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因自身基础设施落后和审判力量不足,加上财政经费保障难以满足办案需要,法院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我院每年审执结案件在2000件左右,相应各项经费开支巨大。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我院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7万元,我院编制人数63人,应保障经费170.2万元,我县在县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优先保障政法经费,2013年保障了90万元,我院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各项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和谐社会构建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物质装备经费保障情况

近几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法院的物质装备得到了一定的改观,但由于基础差、底子薄,法院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一是办公设备落后。办公电脑、打印机数量少,配置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法官仍需手写裁判文书,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信息化程度较低。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基础设施条件的依赖性大,我院三级专网目前尚未完善,在高度信息化和制度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人民法院的办公设备显得落后和不适应。

 

二、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财政对法院基础性建设和物质装备资金安排较少。法院的经费名义上由财政全部保障,但由于地方财力所限,财政根本无法保障法院的经费,财政预算拔款主要是保障法院基本支出。造成法院办公条件一般,审判法庭数量不足,近年下发了中央财政补助办案专款,大大改善了人民法院物质装备落后的局面,弥补了地方财政物质装备资金安排少的漏洞。

 

三、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不折不扣落实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建议财政部门在严格执行诉讼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前提下,将法院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的保障改为与诉讼费收入完全脱钩。在保证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法院经费基本保障标准,确保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加大中央对法院办案专款补助力度,建立合理的长期有效的补助机制。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鉴于新的诉讼费政策调整所带来的法院经费缺口存在着巨大性、普遍性且直接影响法院的日常支出,补助资金应从总量上、投向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同时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三)将法院辅助办案人员所需的经费也全额纳入预算经费管理。长期以来,由于法院人员编制的不足,法院一直面临着巨大的诉讼工作压力和人员短缺压力。在新收费办法实施之后,人案矛盾更为突出。法院只能通过聘用书记员和法警等辅助办案人员来缓解。如果这部分书记员、法警无法纳入预算经费管理,就只得挤占在编人员有限的预算经费,这将大大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人案矛盾将更加凸现。所以,法院聘用的辅助办案人员所需的经费应该在制定了合理的标准后,一并纳入本级预算经费管理。

(四)树立新型的管理理念,创建节约型法院。法院要转变管理理念,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树立成本意识,厉行节约,将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重心转移到资金的优化配置上,对经费支出要坚持控制与保证并重的原则,对正常、合理的经费支出,要予以保证,对那些不合理的增长支出,要严格加以控制。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缓解法院经费紧张的局面。

来源:后勤中心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