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不断增加,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队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任着警卫、押解、安检、值庭、参与案件执行、保障法院机关安全及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职责,其职能更加明显和重要。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祁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予以统筹安排,科学决策;狠抓作风纪律,严格规范管理;打造出了一支管理规范、装备精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警力资源薄弱已成为制约和困扰法院工作协调运作的一个主要因素,如何改善警力不足的现状,有效、科学合理地使用警力资源,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转变观念,整合警力,促使有限的警力资源对审判、执行工作发挥最佳的效能,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从节约警力资源的角度入手,提出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措施,探索今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发展路径,以期能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推动司法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责与审判中心任务有着紧密的联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因此,探索司法警察队伍内涵式发展路径,如何充分有效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职能,把握好司法警务工作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科学用警对于践行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 工作主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一)从现有警力的构成来看,一线警力比较薄弱。尽管现有警员基本满编,但除去大队领导、政委外,真正能够从事一线提押、值庭等任务的警力不足20人,与审判保障任务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二)从审判保障任务来看,用警需求不断增加。近几年来,人民法院收案数量逐年迅速攀升,警务保障任务不断拓展,对警力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法院法警的人数只减无增。
(三)从警务保障规范来看,用警要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等规章制度,对司法警察从事警务保障工作提出了硬性的规范要求,比如司法警察在提押、看管时,1名犯罪嫌疑人必须有2名司法警察予以完成,不要说遇到一些大、要案审理时难以保证,就是平时案件审理相对集中时,警力保障就比较困难。遇有重大案件时,不得不想方设法借用警力予以保障。
二、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困局的原因分析
从宏观上分析院警力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案件较多,并呈逐年增多之势;二是能执法办案的人少。从微观上分析如下:
(一)、案件较多,并呈逐年增多之势。
1、由于正处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多种利益群体形成,利益多元化的结果是价值多元化,各种社会思想涌现,人民社会信仰丧失,伦理道德对人民行为的约束力减弱,一些消极颓废思想泛起,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这些思想不仅产生摩擦和矛盾,而且毒化人民的思想,造成家庭不和睦,社会不稳定。如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抚养、婚约财产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2、传统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减弱,把一些案件推给了法院。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以外纠纷解决方式有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民间组织调解机制,还包括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他们共同组成了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发挥过滤作用,消化一些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作用。近年我院受理的一些宅基地纠纷,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本来能解决且效果应比法院解决的好。但当地政府把包袱推给了法院。
3、诉讼费用的降低和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新的《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大幅降低了诉讼费用,使一些不能打得起官司的获得了救济,这当然是好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案件的增多,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在新《收费办法》实施前,好多的纠纷,尤其标的不大、矛盾不突出的一些案件,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到法院诉讼了,但诉讼收费大幅下调后,当事人不是对诉讼无所谓,而是对诉讼费用无所谓了,反正花钱不多,动不动就“法院见”了。同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国家法律权威性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断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信任度也在不断提高。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力的意识显著增强,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显著增强,近年我院受理涉及公益诉讼的行政案件呈增长趋势。
(二)、执法办案人数较少。
1、即将离职、退休、或者借调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多。我院司法警察队伍中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数仅10人,其中五十以上占其人数的30%,其中1人借调到其他单位,1人即将退休。
2、工作压力大,干警超负荷工作。受理案件的不断攀升,干警在协助办理近百余件执行案件的同时还要承担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警务保障工作,为此干警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工作时常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而审判工作的要求却越来越高。
3、工资福利、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临时、合同制司法警察工作量大,但是工资福利低、待遇低,工作上限仅是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这使得干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许多干警都向好的工作岗位迈进,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近几年来,干警的流失比较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持续正常开展。
三、解决司法警察队伍困局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警力,确保用警的需求性。整合警力,改革和完善现行警务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警务工作职责,形成一个具有战斗力的集体,确保警务工作准确、及时、安全地运行;进一步减少面上的警务人员,使警力下沉,充实警务工作一线警力,以适应审判保障任务日益加重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培训,提高全体警员的政治和专业素质,使全体警员具有驾驶、提押、看守、值庭、参与保全、执行等方面的综合技能,胜任各种警务保障任务的需要。
(二)合理排期,确保用警的平衡性。合理排期,就是要针对案件受理的不可预测性和月底开庭相对比较集中的特点,尽可能使刑事审判开庭保持一个相对平稳的数量,以确保有足够的警力予以服务保障。审判工作是中心,均衡结案是大局,案件排期服从中心、服务大局固然重要,但也要兼顾警力的合理使用,以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四个规则”的相关要求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在案件排期的形式、方法也可以作一些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兄弟法院在刑事案件排期上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就是根据现有警力和“四个规则”有关要求,测算出每天用于刑事审判警力的常数,案件排期时,以这一常数为依据,在常数之内,排期有效,超过常数,自动报警,排期无效,从而保证案件排期和用警需求的相对平衡和稳定。我们不妨加以学习,作一些尝试。
(三)加强沟通,确保用警的计划性。 加强沟通,就是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用警任务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一要建立用警规范制度。用警的派遣、审批、程序等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二要建立用警沟通制度。针对宣判、保全、执行、维稳等一些临时性、突发性用警需求,用警部门与法警支队之间应当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业务部门在第一时间将用警需求信息传递到法警支队,法警支队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了解和掌用警需求信息,预留警力,确保用警的需求。三要建立用警协作制度。与高院法警总队、辖区法院法警中队等单位,建立重大案件用警需求保障预案,一旦遇有重大案件审理、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借警时,能够相互支援,达到有足够的警力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完成。
(四)科学调警,确保用警的合理性。 一是要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增强用警科技含量。送达、提押、看守、值庭、还押、死刑执行、参与民事保全、执行、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多样,情况复杂,要求不一。怎样做到既保证警务工作的顺利完成,又保证每一名警员工作量的相对平衡,就需要合理配置警力资源,使警力的安排、使用更加迅捷和科学。我院自行研制的《司法警察管理系统》软件,在实施科学调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要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不断加以完善。二是要准确掌握警员的素质特点,发挥优势用人所长。每个警员都有自己不同的性格和特点,管理者应当认真摸索和掌握,针对不同用警任务的性质和每一名警员的特点,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每一名警员在完成警务工作中的应有作用,追求用警的最大效益。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有着其独特的职业的特性和工作特点,我们应当从全局的高度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警察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从点滴做起,务实抓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牢固树立长远建设与科学发展的思想,科学用警、团结强警、文化强警、作风强警、政治强警、真正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核心职能,真正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努力,积极推动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跨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