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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安保问题调研
作者:侯晋垚  发布时间:2014-12-15 09:27:47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繁重的警务保障任务。重视做好安保工作,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随着社会形势风云变幻,矛盾多发,一些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活动猖獗,借机闹访缠访,捣乱破坏,社会治安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由此给法院安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笔者认为,重视做好法院安保工作,意义重大,形势严峻,任重道远。

一、充分认识并重视做好安保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组织保障。在加强法院安保工作时,司法警察和法官、执行员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1.重视做好安保工作,是形势所迫。当前,安全工作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极其繁重,安检人数与日俱增,进入法院的当事人目的不一,案情不同,难以揣摩。有的配合安检工作,有的仇视安检人员;有的违反规定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有的直接把怨气撒在担负安检的法警身上,轻者言语侮辱,重则暴力抗衡。仅2014年,我院法警队共安检来院当事人近6万余人次,妥善处置各类大小突发事件50余起,每一起突发事件处置稍有不慎,带来的影响不可估量。

2.重视做好安保工作,是职责所系。做好安保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其中能否保证每一位来访当事人“净身入院”是对我们司法警察的严峻考验。最高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培训教程》,对如何做好安检工作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规范,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通过学习,使每名司法警察对安检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更加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安保工作中肩负的重要职责。

3.重视做好安保工作,是安全所需。安全保卫是一项极其重要而严谨的工作,而安检工作做的好坏,对于确保全体干警和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近几年,兄弟法院因为安检工作疏忽,相继发生了当事人行凶报复干警、当事人之间互殴致死等案件,教训极其惨痛。因此,重视并做好安检工作,是确保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广大干警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务必谨小慎微,细而又细,严而又严,防患未然。

二、法院安保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1.警力不足,缺乏应急能力。目前,各级法院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已逐步提高,但法院法警力量不足的现状短时期内仍无法改变。法警同时要承担押解、协助执行、处突等任务,实际安检岗位警力配备不足,没有多余的警力维护安检秩序和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2.法官与法警之间的沟通、配合不够,加大安保工作的难度。例如对于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对立情绪严重的案件,有的法官没能预先告知安检法警,导致法警在安检过程中没有以更高的安检级别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安全检查,可能导致当事人将刀片、药品、小巧的录音、录像设备等物品带入法庭,导致危险情况及被动局面的发生。再如对于不公开开庭的案件,有的法官没有预先告之法警,而法警按照安检程序让旁听人员进入法院后,法官才告知不公开庭审,此时劝退旁听人员往往工作量特别大。

3.司法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明确警察服务的领域,在司法过程中的职权,是职权法定原则的体现。目前,司法警察服务的领域在不断地拓展,过去主要是服务于刑事审判,现阶段在参与民事执行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所应具有的职权,法律的规定尚显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是法警职权和警察权的规定不明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职权,但实为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法警在司法过程中措施手段也不明确,往往出现法官到处跑,法警看热闹的情形。由于有时法官不在场,在无法等到法官指令的情形下,对如何去履行自己的职权茫然不知,如对一些非法行为人进行留置、盘问、临时约束等权限也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警察不明确何种情况、何时能适用以上措施。

二是司法警察安保工作,“条例”没有授权。维护社会稳定是重中之重,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人民法院的安保工作,主要是做好一些涉诉群访、闹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打官司必有输赢,输了官司不服,一些当事人就开始群访、闹访,给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带来危害,有的甚至“告洋状”,在国际上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对于这些影响社会稳定行为,必须全力以赴做好化解、劝返等工作。于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就自然而然地参加这项工作,但如何执法至今尚无明文规定,其执法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是当事人在法院内发生殴打及治安事件,司法警察难以执法。在审判活动中,时常会看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不顾法官、司法警察的制止,相互指责、谩骂,严重影响审判秩序的情况,更有甚者,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未走出法院大门就开始争吵、相互殴打。像这类发生在法庭外法院内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谩骂殴打事件,从严格意义说不属于法警“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职权范围,但又发生在法院内影响法院的工作秩序,不能看着不管,但管了“职权”规定不明确,没有什么处置权,只能好言相劝,拉拉架而已。如果可以定性为治安事件,也只能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而且公安部门对这类治安事件的管辖权也比较模糊。

三、建议和对策

1.从立法的角度拓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范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的执法权是有限的警察权,公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是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其内容涉及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内容,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权是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但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无权颁布“法规”,而且仅仅涉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因此,既要提高立法的层次,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又要调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的范围,增加执法的内容,有些执法权力应当在立法中得到体现:一是侦查权问题。刑事自诉案件证据的调查、法院内当事人殴打及治安事件的处理、涉诉上访、闹访的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有一定的侦查权,对于避免工作矛盾、妥善解决问题、增强执法权威是不无好处的。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权为公安机关所有,而其他人民警察则没有。但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内的治安事件和安保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治安事件,如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加执法活动,就必须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换句话说,就必须享有与公安人民警察同样享有执法权力,当然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权,不然就是“违法执法”。所以,笔者认为应当给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与其执法行动相适应的执法权力。基于以上情况,应当在立法中给予司法警察民事执行的主体资格,使其客观存在的司法警察直接进行民事执行工作“合法化”,以进一步增强执行的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2.从执法的角度考虑,应当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一是要依法执法。依法执法就是要执法有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权”以及“四项规则”等一些法律法规,是司法警察执法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些执法活动,也应当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使之执法有据,防止司法警察职权无限“扩大化”和违法执法。二是要执法规范。执法规范就是要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从实体上、程序上、形象上确保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反对和制止一切“土政策”、“土办法”执法现象的发生,促进执法公正。三是文明执法。文明执法就是要牢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把一切执法活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特别是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十分重视尊重和保护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

3.加强领导,刻苦训练,提高执法能力。无论是在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还是在组织建设上都要给予法警工作高度重视。首先,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作风过硬,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法警队的大梁,建立一个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必须因时制宜,因人制宜,改进训练方法,完成训练任务,最大限度提高法警总体素质。在训练要注重实用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安保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水平。

4.加强内外联动,做好预警处置工作。对内,要积极强化法官与法警之间的沟通,提高协作意识。审判、执行、信访接待部门与法警部门要适时互通警情信息,对言行过激的当事人要重点防控,及时制定处突预案,牢牢抓住安保工作的主动权,将安保险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外,要积极强化与公安联动机制。就法院安保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制定安保措施,明确双方的任务和职责。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还可以直接与公安局进行联系协调警力,共同维护法庭秩序。

5.加强警务装备建设。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警务装备是保障法警战斗力的基础。法警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一个战斗集体,如果没有与之职能作用发挥相适应的武器装备,其威慑力势必减弱、战斗力势必削弱。因此,对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思想上应予以重视, 物质上予以保障。要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一项一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当前法警队必须配置的交通、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不断发展的形势和新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要求,司法警察必须更新装备,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现代条件下法警的战斗力。

6.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坚持从优待警和从严管警并重。首先, 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大力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践理想,实践人生价值。其次,大力宣传法警的新人新事。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扬法警,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性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教育法警,感染人民, 弘扬正气。第三、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法警。

总之,为进一步做好法院安保工作,应尽早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权所应具有的职权,规范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的处置方法和手段,加强法院干警队伍建设,完善安保装备配置,确保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负担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良好诉讼秩序的责任。

来源:法警队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