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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李俊香  发布时间:2014-12-17 10:47:02 打印 字号: | |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大局,影响深远,其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个重要任务来抓。自从国家规定对非监禁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以后,我院十分重视此项工作,通过不懈努力,积极探索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终于取得了一些成绩,为我县的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我院的具备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适用

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我院充分认识到:刑事审判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刑事审判工作决定着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效果,决定着非监禁刑罪犯的社区矫正的效果。为此,我院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和历史负责的态度,严格规范非监禁性的适用尺度。即非监禁性的适用范围首先要满足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还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等条件方可适用非监禁刑。如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实际赔偿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及轻伤害案件可适用非监禁性。而对于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适用非监禁刑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我院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把握社区矫正条件,做好判前考察

对每一个拟判处非监禁性的被告人,我院都要委托司法局做好判前考查,考察被告人是否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司法局会配合我院深入到案发地、被告人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学校、家庭进行走访,重点考察被告人案发前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具备判后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考察结果,分别对待,对于平时表现良好,具备帮教条件的,可适用非监禁刑罚,反之,对于那些平时表现不好,杜绝适用非监禁性。

三、加强判前法制宣传,做好判前教育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其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所以我院在宣判此类案件时,当庭向被告人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由被告人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他们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所必须遵守的义务,宣讲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应增强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信心,确保教育改造的实质有效性,同时还特别强调如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就有可能承担被收监的法律后果。

四、做好执行移送工作,切实实现无缝衔接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我院依法向县司法局矫正办公室送达《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保证书》、《刑事判决书》等与社区矫正有关的相关材料,保证做到交接材料完整齐全。对于每一名需要到司法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均做到人档齐全,确保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现象的发生,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从审判机关到司法机关的无缝衔接,确保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五、逐案逐人建立档案,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我院对实行社区矫正人员逐一建立了档案,详细记载其罪名、考察起止时间、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既方便查询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又为以后回访调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情况,促使其改过自新,预防重复犯罪,我院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电话联系和面对面帮对非监禁刑罪犯实行回访帮教,对于一般非监禁刑罪犯每半年回访一次,对于生活困难或有重新违法犯罪苗头非监禁罪犯回访次数适当增加。在回访中我们实行思想帮教和生活帮教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感化与教育,多渠道、多方面了解这些罪犯的思想变化、家庭生活环境变化以及教育方法,指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激发他们努力学习、走向社会的信心和勇气。

六、开展集中教育工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

为收到非监禁刑适用的效果,我院与司法、公安、检察和党政部门密切配合,一起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和改造转化工作,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不论是在行为还是心理上都对他们是极大的促动和震慑,增强他们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确保不脱管、不失控,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此外,我院还积极联系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村居委组织、家属或其关系亲密的人的建立帮教网络,定期同帮教人员、帮教单位、监管单位联系座谈,听取他们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意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工作,长期构筑一套预防再犯罪的长效机制。从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底,我院刑事审判庭共依法判决宣告缓刑的案件169案,对209名被告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确保了无一人脱管、漏管,确保了无一人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延伸,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一步,我院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举措,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矫正方法的人性化,工作队伍的专业化、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社会力量的多元化,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