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其他相关机关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得到执行、兑现,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和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近年来,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执行案件结案率年年上升,但“执行难”的顽症始终没有得到治愈。笔者拟从执行环境障碍与对策试析自己的认识。
一、执行的环境障碍因素
(一)法律因素
1、我国没有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典,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款少而且表述笼统。《民诉法》中对执行工作的规定不仅量少,且其权威性、整体性、系统性和操作性相对其他专门立法要差;对法院执行部门的性质、地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虽然最高法院作出过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时还是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立法的滞后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2、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阻碍、干扰甚至暴力抗拒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尚缺乏明确和操作性强的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刑法》第313条虽然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刑罚制裁措施,但表述不够详尽、具体。公、检、法三家有时对应否制裁认识也不尽一致,如何衔接配合缺少具体规定。
(二)当事人因素
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在与他人或其他组织的经济交往前未认真审核对方资信能力,产生纠纷后又不能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调查,我院大约有30%的执行案件债务人确实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少当事人往往把法院当作“债权银行”和“讨债公司”,片面认为法院受理了案件,就必须保证判决书的每一条都要得到全部兑现。对此,我们认为,法院只能依法在法律程序上主持公平、确认权利,至于能否实现,有时还要取决于败诉的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不应把经营风险和个人失误转嫁给法院的执行人员。
(三)社会环境因素
1、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没有完全确立。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想方设法逃避执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普遍存在恶意逃避、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状况,形成了“人难找,物难寻,案难办”的被动局面。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常借破产、改制、重组之名逃避债务。还有的利用转租或合资等名义进行逃债,从而以悬空债务的方式使法院难以执行,债权人的权利落空。更为恶劣的是,某些人为逃避执行甚至鼓动一些不明真相实情的群众上访或堵路,以影响社会稳定作为恶意逃债的“挡箭牌”,使法院执行人员面对是“维护社会正义”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两难选择。
2、社会诚信道德水准不高和信用制度缺失是造成执行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备,社会上一些人、一些组织的诚信道德水准不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远未形成重信誉、守法律的良好道德与法制环境。甚至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社会舆论认为,认真履行法院判决是“没本事”,赖账者是“能人”、是“英雄”,到了是非不分的地步。另外,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对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信用状况缺乏有效的记载和监控。
3、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不配合或不严格履行协助义务。有关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以各种理由不协助法院执行或是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产生怀疑。在涉及有关财产权“过户”时,有关部门往往以一些部门行政规章或内部规定为由,不予协助执行。例如,有的外地金融机构在法院执行人员前去查询或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账目时,以各种名义设置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财产得以转移。在一些房产案件中,有的管理部门不予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不依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产权证等。这些都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致使判决长期难以执结。
4、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严重干扰和影响执行工作。为保护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有的个别部门和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各种名义干扰或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特别是在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案件中,有的被执行人明明有偿还能力,但在当地政府或当地法院的庇护下,久拖不执或者久执不结。即使是一些采取了抵押、诉讼保全等措施的涉案财产,也经常被非法转移或隐匿,造成委托异地法院执行案件结案率较低成为普遍现象。
5、某些特殊案件,如交通事故赔偿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难以执行。此类案件虽然执行数额不大,但被执行人大都是自然人,赔偿能力有限。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作出判决需要的环节多,时间较长,肇事车辆扣押的时间也较长,造成存车费用也较高,即使车辆被拍卖,因扣除存车费用后余款甚少,很少能达到判定的赔偿数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往往存在着“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不愿履行赔偿义务。即使被执行人服刑期满,也往往由于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赔偿。
(四)法院自身的因素
1、法院内部“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依然存在。有些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很少要考虑案件下一步的执行;在人员的配备上,有的法院将那些不适宜做审判工作的人员调到了执行庭,使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结构也不尽合理。
2、一些执行人员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目前执行案件的情况更加复杂,执行难度是越来越大,有的执行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所限,缺乏执行技巧,工作效率较低,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执行工作。有的执行人员“司法为民”观念淡薄,容易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侵袭,影响了执行效果。
二、解决执行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由于造成“执行难”是多种社会因素影响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解决这一问题需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执行立法工作。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缺乏和相对滞后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是一个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单独依靠法院的努力难以解决好的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努力消除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影响,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力,确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政府及其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还要帮助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干扰和阻力。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与此同时,还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财政支持的力度,为执行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同时针对案多人少,且执行要求日益规范的现状,建议政府主管编制部门对执行人员的编制予以支持,增强执行力量,改变案多干不过来的状况,减少上访等不稳定的因素。
(四)法院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就目前执行队伍的素质来看,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发展要求。要尽快制定针对执行人员的相关法规、条例,对其任职资格、待遇等作出严格规定,以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强,业务素质精执行队伍,一是从高等法律专科学校招收一批精通法律年青人员充实执行队伍;二是从现有执行人员中选派部分人员到专业学校培训;三是从法院干警中筛选优秀审判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四是进行专职培训。从根本上锻造一支新型的执行队伍,为解决“执行难”打下坚实基础。
(五) 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法律。通过灵活多样的法制宣传,提高法律、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要努力营造以抗拒、阻碍法院执行工作为耻,以服从、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荣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加大对经营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及诉讼风险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多做正面的宣传报道,使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给予正确的理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