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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十级伤残应支持关于被抚养人
生活费的诉求
作者:杨兵  发布时间:2015-07-02 10:27:28 打印 字号: | |

对于侵害行为造成伤残的当事人而言,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之一,在审判实践中,因侵害行为造成受害人九级、十级伤残,对其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求应否予以支持存在分歧。但笔者认为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支持相关当事人该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人因此较少或者丧失的生活费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抚养人利益的减损是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支持相关当事人该诉讼请求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受害人的损伤能够构成伤残等级时,受害人相关机体功能会出现不同程度丧失,这将直接影响受害人劳动能力,进而导致被抚养人生活水平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反对者通常认为伤残等级不高,该影响较小,故应对受害人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但笔者认为,从应维持被扶养人生活水平与受害人未受到侵害、未构成伤残等级时的生活水平保持不变的角度考虑,判令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支付受害人份额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符合社会普遍观念,符合公平正义。同时能真正达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来源:东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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