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县人民法院道交法庭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24日晚10时某装饰城内,许某驾驶叉车作业倒车过程中,货物刮撞工人韩某,造成了韩某受伤。交警经过勘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盆骨折等。事故车辆未上牌照,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韩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韩某骨盆多发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韩某向祁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81748元,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或者不赔偿部分由许某负担。
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三)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但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许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剩余损失。
法官提示:叉车属于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叉车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车主应积极投保交强险,提高事故后的赔付能力,降低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