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综合频道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新居之约》,聚焦家装行业的职场,通过家装设计师陈曦与施工队包工头杨光这对欢喜冤家经历的家装案例,揭露各种装修潜规则,讲述了以房子为纽带的家庭之间的亲情矛盾,其中也包含了许多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剧中,开了一家手工西服店的老手艺人沈伯,希望把老宅装修一遍,好让女儿、儿子、孙子、孙女都住进来,一家人团团圆圆的住在一起,尽享天伦之乐。在装修房子的时候,沈伯打算给土地阿华房子的居住权,这样,在沈伯百年之后,阿华能够替沈伯看护好老宅子。但沈伯的女儿兴江、儿子兴南却不希望阿华拥有老宅的居住权,从而引发兴江兴南为阿华介绍对象的剧情。居住权的定义是是什么?居住权怎样设立?居住权人有哪些权利?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居住权的法律知识。
一、居住权的概念和特点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二、居住权如何设立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即第367条规定的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第371条规定的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
1、以合同方式设立。
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为设立居住权而达成的合同。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是最为常见的居住权设立方式。依据《民法典》第367条的规定,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2、以遗嘱方式设立。
《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了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有如下规则:(1)遗嘱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2)遗嘱中确立的居住权人如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无须为接受居住权作出意思表示;居住权人如不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居住权的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但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居住权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四、居住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2、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3、对房屋进行修缮、添附的权利
4.优先购买权
正是因为居住权人可以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影响沈伯的儿女出售或者出租老宅,所以兴江兴南才不愿意让阿华获得老宅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