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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而收购,花钱“买”罪受
作者:王志洪  发布时间:2023-05-31 09:25: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判处被告人赵某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日至11日期间,在祁县丰泽村108国道北侧祁县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赵某强五次在深夜或者早晨非营业时间,低价收购赵某某、张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赃物。经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追回的其在 2022年1月10日以1160元收购的部分被盗废旧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4850元;被追回的其在1月11日以200元收购的深水泵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10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赵某强多次在非营业时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应当认定为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以案释法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犯罪所得”“其他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官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就是俗称的“收赃”,不仅侵害上游犯罪被害人合法权益,且妨害刑事追诉活动,对上游案件查办造成困难,无形中助长其他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提醒大家,购买物品要通过正规途径,千万不要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综合办